债务移转及抵押品权利的有效性
宁波海曙律师事务所
2025-06-18
债务移转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,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债务人同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条,债务移转应由债权人、债务人及新的债务承担者共同确认。在债务移转过程中,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被解除,除非有明确的免责协议。抵押品权利是指债权人在债务未履行时,依法可以优先受偿的权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,抵押物权有效性的关键在于设定行为是否合法、是否已备案登记等。此外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中明确规定了债务移转和担保实现的相关程序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条,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,应当通知债务人。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,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,对抗债务人的,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对抗债务人:(一)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履行了债务;(二)债权人收回债务担保物或者债务人提供担保的,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,将该担保转让给第三人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三条,设定抵押权时,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。抵押登记开始之日,对抗第三党的利益已经产生,但未完成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有关登记的,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性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,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分支机构提供借款担保的,或者债务人将其它财产权益提供担保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规定登记。
上一篇:女儿16岁离婚会判给谁
下一篇:暂无 了